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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6/10 16:26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現有照顧2到6歲幼兒的幼稚園和托兒所等機構,

未來將整合為幼兒園,其中幼兒園的設立、界定、教師配置都有所規範。參與審查的立委趙麗雲表示,

幼照法的立法過程歷經了14年,如今完成初審的意義重大。新法三讀通過後,將在明年元旦起正式實施。

 

條文規定,對於2歲到3歲的幼幼班,每班以16人為限,8人以下者設置1名教保員、9人以上者設2人;

3歲以上則每班以30人為限,每班15人以下者,應配置1名保育員、16人以上則應配置兩人。如果違反規範且限期未改善,

可處罰負責人3千到3萬元罰鍰,如果情節重大或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可減收、停止招生、停辦甚至廢止設立許可。

 

幼兒園師生比降低 洩漏個資罰

更新日期:2011/06/11 05:3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0日電)立院今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把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成幼兒園,

降低師生比,並規定幼兒園負責人無故洩漏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新通過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每班以16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30人為限。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原因人數稀少無法單獨成班者,

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15人為限。

 

同法規定,2歲以上未滿3歲的幼兒班級,每班招收幼兒8人以下者設置1名教保員、9人以上者設2人;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班級,每班招收15人以下者應置教育服務人員1名、16人以上則應置2人。

 

同法第52條規定,如果違反規範應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也明定幼兒園長的資格,並將照顧幼兒的人員分為「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教保員」須具國內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專科學校幼兒教育等相關系畢業。

 

「助理教保員」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

在本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實施。1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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